(2017)陕05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锋新因与被告渭南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 赔偿一案一审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锋新,渭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行初18号原告张锋新,男,汉族居民。被告渭南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明远,任市长。委托代理人孙杰刚,渭南市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静,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锋新诉被告渭南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称,一、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未执行《渭南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违法;二、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四条,《渭南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违法;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未按照信息公开法定答复方式要求、答复内容答复的行为是行政不作为,重新作出答复。四、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1元人民币的精神抚慰金;五、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行政不作为而导致原告诉讼期间的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通讯费等费用;六、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其于2016年8月4日通过渭南市人民政府网,提交了编码YSQ201608043356的申请,本人申请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是纸质和电子邮件,获取信息方式为电子邮件,2016年8月19日,收到被告的电子邮件回复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渭南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告的回复答非所问,不符合答复方式未履行法定回复义务,明显违法。本院认为,原告张锋新所提出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未明确指出被告未履行何种具体的法定职责,对于该问题本院已向原告进行释明,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修改,但原告向本院重新提交的诉状,其诉讼请求只有个别字句的变化,实质上仍没有任何改变,导致诉讼难以开展。综上,原告的前三项诉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起诉,由此衍生的赔偿之诉也应一并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锋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锋新。如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洪池审判员 XXX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