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彭益飞与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益飞,罗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9民初497号原告:彭益飞,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福县。被告:罗群,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福县。原告彭益飞与被告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益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益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胡江方系朋友。胡江方与被告罗群系夫妻。2014年11月3日,胡江方因经商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但一直未还。胡江方已于2015年11月份左右去世,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罗群还款,被告罗群拒绝。罗群辩称,我丈夫胡江方向原告借款时,我不在场。借款后胡江方也没有告诉我。原告提供的借条是不是胡江方写的我不清楚。胡江方于2015年1月患病,如果借了钱,他应该会告诉我,原告也应当告诉我。胡江方没有留下任何财产,我不可能承担这笔债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3日,胡江方因经商向原告彭益飞借款1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后,胡江方未向原告彭益飞还款,并于2014年11月3日重新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彭益飞现金人民币壹万元伍仟元正(15000元)”。重新出具借条后,胡江方一直未还款。胡江方系被告罗群丈夫,本案借款发生在胡江方与被告罗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江方于2016年1月2日因病死亡。胡江方死亡前,原告彭益飞未将胡江方向其借款之事告诉被告罗群。胡江方死亡后,原告彭益飞向被告罗群主张权利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证人周某出庭作证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胡江方是否向原告借款15000元?2.该15000元借款是否系胡江方与被告之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否承担该笔债务?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证人已出庭作证证实胡江方向原告借款15000元,原告也向法庭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借条载明了胡江方向原告借款15000元,结合本案借款数额,证人证言及借条足以证明胡江方向原告借款15000元的事实,本院对胡江方向原告借款15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胡江方向原告的借款15000元发生在胡江方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应为胡江方与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偿还,因现胡江方已死亡,故该款应由被告偿还。被告对借款是否知情,胡江方是否有遗产,并不影响被告对该笔债务的承担。被告辩称对借款不知情,胡江方未留下任何财产,不应当承担该债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彭益飞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罗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桃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