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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光磊与罗忠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磊,罗忠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332号原告:王光磊,男,1976年6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鲁商松江新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英,女,1979年7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鲁商松江新城(与王光磊系夫妻关系)。被告:罗忠魁,男,1970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王光磊与被告罗忠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光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王光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光磊负担。审 判 长  盖雪莲人民陪审员  姚乔乔人民陪审员  徐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紫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