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徐浩翔、吴梅香与焦作市绿环木炭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浩翔,吴梅香,焦作市绿环木炭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徐浩翔,男,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修武县。申请执行人吴梅香,女,196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修武县。被执行人焦作市绿环木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周庄乡曹村。组织机构代码:79426670-7。本院执行徐浩翔等二人申请执行焦作市绿环木炭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绿环木炭有限公司有机器设备。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焦作市绿环木炭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后附清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杜 洁代理审判员 李 茂代理审判员 董淑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希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