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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执25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兴化市周奋粮油贸易公司与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驿都国际大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化市周奋粮油贸易公司,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驿都国际大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25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周奋粮油贸易公司,住所地在兴化市周奋乡崔垛村。法定代表人:费中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办事处仓头路88号。法定代表人:邵胜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驿都国际大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603号。法定代表人:邵兴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601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兴化市周奋粮油贸易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金威麦芽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驿都国际大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本院已受理申请人盐城市盐都区苏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驿都国际大洒店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永刚审判员  袁桂科审判员  孙正兵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