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福玉与金州区站前街道华阳宾馆胖姐包子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玉,金州区站前街道华阳宾馆胖姐包子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741号原告:刘福玉,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蓉花山镇。委托代理人:李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被告:金州区站前街道华阳宾馆胖姐包子铺。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斯大林路534号。经营者:陆明哲,系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陆璐,系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凌东,系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玉诉被告金州区站前街道华阳宾馆胖姐包子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有需要收集的证据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玉诉撤回对被告金州区站前街道华阳宾馆胖姐包子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刘福玉负担。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