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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贤成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贤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112行初16号起诉人李贤成,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2017年5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贤成诉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理委员会、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红谷滩新区分局行政行为违法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6年11月22日凌晨三四点钟,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理委员会、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红谷滩新区分局组织大批不明人员闯入原告家中,将起诉人李贤成及其家人强行拖出房屋,对起诉人李贤成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由于两单位的违法强拆,导致起诉人李贤成家中很多物品(包括7万元现金、金银首饰、证件等)被毁。两单位拆除起诉人房屋的行为程序实体皆违法,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起诉人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确认两单位强制拆除起诉人李贤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单位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拆迁房屋所引起的行政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该拆迁房屋位于长建材市场村民小组),2002年年初,长建材市场村民小组)从江西省新建县划归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辖,现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贤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令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