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伟华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附属医院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683号原告:张伟华,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天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冠仁,天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侯世科,该院院长。原告张伟华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附属医院人格权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华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伟华负担。审判员 曹绪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