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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执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俞春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1187号移送部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俞春华,男,1979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本院在执行俞春华罚金一案过程中查明,本案在移送执行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期限尚未届满。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方可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移送执行时判决书确定的自动履行期尚未届满,不符合移送执行的条件,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2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许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