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海霞与贾卫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霞,贾卫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891号原告:刘海霞,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垦利区黄河口镇村民,现住。被告:贾卫东,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9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867296756X。负责人:孙传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清,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霞与被告贾卫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霞负担。审判员 张纪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