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民初3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邓润霞与谭佩球、谭岭南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润霞,谭佩球,谭岭南,谭光强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3676号原告:邓润霞,女,汉族,1927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开平市,监护人:谭某,男,汉族,1948年4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开平市,是邓润霞的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系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雨峰,系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佩球,女,1952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开平市,被告:谭岭南,男,1957年1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开平市,被告:谭光强,男,1963年出生,住。原告邓润霞与被告谭佩球、谭岭南、谭光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邓润霞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光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润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润霞撤回对被告谭光强的起诉。审 判 长 邝海蔚审 判 员 黄安民人民陪审员 张荫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利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