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04刑初4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0404刑初4247号原告:杨某1,女,1982年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职员,现住赤峰市。被告杨某2,男,1980年5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职员,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1于2017年5月1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雅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