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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7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于添与肖路路、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添,韩亮,肖路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941号原告:于添,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韩亮,男,1996年5月22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宣武区。被告:肖路路,男,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添与被告韩亮、肖路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1日,原告于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添撤诉处理。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达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