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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音支行与郑万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音支行,郑万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176号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90901046-2,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负责人:赵品全,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丽,女,该支行副行长。被告:郑万江,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音支行与被告郑万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士雨人民陪审员  杨光寿人民陪审员  余宏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樊元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