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6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山市大涌镇旗南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伍卓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大涌镇旗南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伍卓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688号原告:中山市大涌镇旗南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旗南村民安中街49号,组织机构代码75453775-2。主要负责人:伍玉轩,该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开健,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佳,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卓华,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大涌镇旗南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被告伍卓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中山市大涌镇旗南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大涌镇旗南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中山市大涌镇旗南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柯佩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