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2民初3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林卫国与被告付民建、鼎辉(福建)经贸有限公司、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卫国,付民建,鼎辉(福建)经贸有限公司,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856号原告:林卫国,男,195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5×××××17。被告:付民建,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公民身份号码41×××××30。被告:鼎辉(福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林毅。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主要负责人:赖铭煌。原告林卫国与被告付民建、鼎辉(福建)经贸有限公司、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林卫国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该保险公司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卫国撤回对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琦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