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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6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周林甫与河南省新科经济技术研究院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甫,河南省新科经济技术研究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6626号原告周林甫,男,汉族,1981年9月1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光山县。委托代理人贾海红、琚现美,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新科经济技术研究院。本院受理原告周林甫诉被告河南省新科经济技术研究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起诉至今未能提供被告河南省新科经济技术研究院的工商登记信息材料,被告河南省新科经济技术研究院信息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林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佳审 判 员  王盼盼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