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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8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冰封茶具商行与上海玛咖人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冰封茶具商行,上海玛咖人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8986号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冰封茶具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长沙茶市*栋*楼****号。经营者:王彩燕,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山,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碧云,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玛咖人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955号2栋205室。法定代表人:霍通恩。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冰封茶具商行与被告上海玛咖人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冰封茶具商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冰封茶具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冰封茶具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7元,减半收取计5403.5元,由原告长沙市雨花区冰封茶具商行负担。审 判 长  宋月清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雨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