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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先景、常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先景,常蕊,王明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971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泌阳县。被告:常先景,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常蕊,女,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王明敬,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常先景、常蕊、王明敬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黄依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