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3执7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庆辉与被执行人蔡兴澄、方国雄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辉,蔡兴澄,方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3执7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庆辉,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澄迈县住澄迈县。被执行人:蔡兴澄,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住澄迈县。被执行人:方国雄,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住澄迈县。本院在执行(2016)琼9023执754号申请执行人陈庆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兴澄、方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琼9023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蔡兴澄、方国雄应支付欠款人民币135.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欠款人民币72万元,剩余63.2万元尚未履行。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夫审 判 员 张 锋审 判 员 王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 波书 记 员 贾梦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