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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丰喜连与杨明华、周贤进、宁伟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喜连,杨明华,周贤进,宁伟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5执17号申请执行人丰喜连,女,1963年7月12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洞口县。委托代理人肖立群,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明华,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周贤进,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上列二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谢中明,男,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列二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雷长江,男,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宁伟春,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丰喜连与被执行人杨明华、周贤进、宁伟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贤朝审判员  杨恢喜审判员  李同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煊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