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崔玉永与乔兴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永,乔兴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613号原告:崔玉永,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乔兴辰,男,34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原告崔玉永与被告乔兴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赤崔玉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玉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玉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李竹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