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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崔玉永与乔兴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永,乔兴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613号原告:崔玉永,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乔兴辰,男,34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原告崔玉永与被告乔兴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赤崔玉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玉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玉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李竹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