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玉霞、叶明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霞,叶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霞,女,汉族,住黄岛区。被执行人:叶明凯,男,汉族,住胶州市。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29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次申请执行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执1041号执行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