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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孙永胜与张立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胜,张立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831号原告:孙永胜,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张立华,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胜与被告张立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永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65元,由原告孙永胜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晨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