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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俊连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俊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188号罪犯张俊连(又名张俊莲),男,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莱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07)烟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俊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自2006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2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6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俊连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四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俊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间,获表扬奖励四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俊连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三万五千元,未履行,2017年3月2日山东省莱阳市民政局出具了家庭困难证明;该犯系二次犯罪。本院认为,罪犯张俊连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因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原判财产刑未履行,县级民政局出具其家庭困难证明;该犯系二次犯罪,减刑时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俊连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8月10日至2017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