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5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史江洲与被告西安华亿汽车国际汽配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江洲,西安华亿汽车国际汽配城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309号原告史江洲。委托代理人史胜利,男。被告西安华亿汽车国际汽配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闫家村北。法定代表人邵焕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江洲与被告西安华亿汽车国际汽配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江洲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江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633元,剩余2633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