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青县国土资源局、段慷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县国土资源局,段慷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恢89号申���执行人青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敬先,男,住所地青县,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代码00103501-0被执行人段慷慨,男,汉族,1988年6月22日出生,住所地青县,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执非审字第112号,于2016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段慷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段慷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段慷慨银行的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之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