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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广波士皮具行、贺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贺佳,广州市越秀区广波士皮具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3190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佳,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广波士皮具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高第街**号首层***号房。法定代表人:祝传进。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告贺佳、广州市越秀区广波士皮具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陈依卓宁审判员 温 同 奇审判员 崔 宇 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子 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