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杰、邵素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杰,邵素敏,张艳红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9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杰,女,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启光,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邵素敏,女,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山东元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张艳红,女,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上诉人刘杰因与被上诉人邵素敏、原审第三人张艳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杰于2017年5月19日,提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2元,减半收取计18501元,由上诉人刘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玉忠审判员 孙广学审判员 宋欣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丰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