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5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岳某申请严某借款合同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5执10号申请执行人岳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严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8日。(2017)甘1225执10号岳某某申请严某借款合同执行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若被执行人刘某某未按约定履行案款,本院将启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严某目前再没有能力执行该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定期执行,申请人岳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225执10号岳某某申请严某借款合同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建勋审判员 闫 兴审判员 杨海年二二O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乔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