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南宁市武鸣区罗波镇人民政府与王运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武鸣区罗波镇人民政府,王运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227号原告:南宁市武鸣区罗波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武鸣区罗波镇罗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阮朝义,职务: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广西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平,广西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运兴,男,壮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原告南宁市武鸣区罗波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王运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宁市武鸣区罗波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武鸣区罗波镇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市武鸣区罗波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李 峰审 判 员 黄海波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