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3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3180无锡市磊峰炉料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合金铁球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磊峰炉料有限公司,常熟市合金铁球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180号原告:无锡市磊峰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鸿桥路801-911。法定代表人:冯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熟市合金铁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淼泉淼西村。法定代表人:沈卫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磊峰炉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合金铁球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磊峰炉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建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敏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