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从双辉与赵洪志、张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双辉,赵洪志,张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885号原告:从双辉,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枣强县。被告:赵洪志,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枣强县。被告:张艳丽,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枣强县。原告从双辉与被告赵洪志、张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查认为。且已经报请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人民法本案由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马春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