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迪丽亚尔.依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迪丽亚尔.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4刑初175号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迪丽亚尔.依明,男,1996年4月28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维吾尔族,小学肄业,无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阿瓦提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日被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翻译人艾力阿基.阿尔肯,男,1988年9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系黄冈师范学院学工部专职老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迪丽亚尔.依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迪丽亚尔.依明及翻译人艾力阿基.阿尔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迪丽亚尔.依明到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七匹狼专卖店附近,尾随被害人何某,趁何某不备,从其外套左侧口袋内盗得VIVO牌Y613型手机一部,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涉案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迪丽亚尔.依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证人阿某,4的证言;被害人柯某的陈述;鄂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迪丽亚尔.依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迪丽亚尔.依明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迪丽亚尔.依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迪丽亚尔.依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迪丽亚尔.依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迪丽亚尔.依明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 高 虹审判员 : 姜 斌审判员 :赵协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 卢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