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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7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冯春林、冯春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春林,冯春芬,蔡鸿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7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冯春林,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住云南省嵩明县。被执行人冯春芬,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执行人蔡鸿禄,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牛栏江镇上马坊村委会罗荣庄村***号附*号。身份证号码:5301271975********。蔡惠芬,女,1966年11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牛栏江镇上马坊村委会罗荣庄村***号。身份证号码:5301271966********。冯春林与蔡会芬、蔡鸿禄、冯春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27民初1402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由被执行人冯春芬、蔡鸿禄、蔡会芬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冯春林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冯春林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蔡鸿禄、蔡会芬达成协议后支付申请人冯春林100000元,尚欠的100000元在2017年8月31日前还清。经查,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晓荣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朱 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丽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