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执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昆明猫头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思恩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猫头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思恩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执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昆明猫头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佳逸盛景花园二期区36幢1单元602号。法定代表人壮新生。被执行人云南思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人民中路43号右弼大厦14楼A1座14层。法定代表人朱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昆仲裁【2016】327号裁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昆仲裁【2016】327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兆龙审 判 员 周西昆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