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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辽源市龙山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申请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源市龙山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吉林省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财保2号申请人:辽源市龙山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住所地辽源市。法定代表人:王欢,该中心主任。被申请人:吉林省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辽源市龙山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辽源市龙山区西宁大路龙腾花园的楼房进行保全。辽源市龙融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源市龙山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位于辽源市龙山区西宁大路龙腾花园的楼房:5号楼101、102房间,面积373平方米;5号楼301房间,面积1309.19平方米;5号楼401房间,面积1309.19平方米;5号楼501房间,面积1309.19平方米;5号楼601房间,面积1309.19平方米;2号楼1506房间,面积96.62平方米;2号楼1606房间,面积96.62平方米;2号楼1706房间,面积96.62平方米;2号楼1906房间,面积96.62平方米;2号楼2006房间,面积96.62平方米;2号楼2106房间,面积96.62平方米;2号楼1611房间,面积97.65平方米;2号楼1711房间,面积97.65平方米;2号楼1911房间,面积97.65平方米;2号楼2011房间,面积97.65平方米。共计16套。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拍卖、抵押等物权变动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辽源市龙山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关大力审 判 员  李 志代理审判员  肖翠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