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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2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清斌与杨文明、锡林郭勒盟雄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斌,杨文明,锡林郭勒盟雄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2民初1748号原告:张清斌,男,汉族,1967年5月19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华,锡林浩特市”148”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文明,男,汉族,59岁,住辽宁省凌源市。被告锡林郭勒盟雄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呼格吉勒路。法定代表人:陈邦军,职务总经理。原告张清斌与被告杨文明、锡林郭勒盟雄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清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清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缓交),由原告张清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丽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其乐木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