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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执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华与陈奎、袁利书、郑复连等8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华,陈建康,王金芝,陈奎,袁利书,郑复连,陈守言,胡善均,邹桂山,杨波,李朝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2执1474号申请执行人:XX华,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陈建康,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王金芝,女,194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陈奎,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袁利书,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郑复连,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陈守言,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胡善均,男,194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邹桂山,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杨波,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李朝亮,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执行XX华与陈奎、袁利书、郑复连等8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59620.97元),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房地产等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审判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宁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