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4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春秀与任永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秀,任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431-1号申请执行人陈春秀,女,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永成,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未民初06288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任永成名下车牌号码为陕AM51**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