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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4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春秀与任永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秀,任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431-1号申请执行人陈春秀,女,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永成,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未民初06288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任永成名下车牌号码为陕AM51**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