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支行与被告任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支行,任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5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支行。负责人:杨钧,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红,该支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任逸,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支行与被告任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支行于2017年0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031元,减半收取2,01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 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甘曙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