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3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聚佳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郑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聚佳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郑之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113号原告内蒙古聚佳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栗文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志刚,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东海,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之文,个体工商户,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聚佳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蒙古聚佳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之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内蒙古聚佳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康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