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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8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定康帝生态肥料有限公司、臧锦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康帝生态肥料有限公司,臧锦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民初931号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苑区富强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984497387。法定代表人张永健,该联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卫东,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系该联社职工。被告保定康帝生态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苑区白团乡白城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622000002604。法定代表人臧锦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臧锦忠,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康帝生态肥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保定康帝生态肥料有限公司位于保定市清苑区白团乡白城三村村南土地【保清国用(2006号)第13062200082号】权证项下的31504㎡土地使用权及位于保定市清苑区白团乡白城三村村南(保定康帝生态肥料有限公司)1幢1-101室(保房权证清字第××号)权证项下的5560.47㎡车间,并以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唐河的国有土地【保清国用(2014)第13062200069号】权证项下的10029643.6㎡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告保定康帝生态肥料有限公司位于保定市清苑区白团乡白城三村村南土地【保清国用(2006号)第13062200082号】权证项下的31504㎡土地使用权,查封时间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计算至两年。二、轮候查封被告保定康帝生态肥料有限公司位于保定市清苑区白团乡白城三村村南(保定康帝生态肥料有限公司)1幢1-101室(保房权证清字第××号)权证项下的5560.47㎡车间,查封时间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计算至两年。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戎福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芹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