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再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邢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邢某1,邢某2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再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邢某1,女,1949年8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邢某2,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女,1956年8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再审申请人邢某1因与被申请人邢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597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京03民申78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邢某1申请再审称,我长期赡养父亲邢某3,而邢某2对我尽赡养义务心怀不满,长期对我谩骂侮辱虐待。2006年9月17日,邢某2对我大打出手,实施家暴,我因人格受辱报110。而后,邢某2勾结官方策划预谋栽赃陷害打击报复,大肆宣布我有精神病,编造我疯十六年,与父亲有暧昧关系等等。11月23日,政府以处理邢某2打我事件为由,将我骗至社区,我没有精神病,却被邢某2送至安定医院住院22天,给我造成身心伤害,其已构成民事侵权。此前,我和邢某3曾起诉邢某2侵权,法院均受理。我开始只诉邢某2,不是起诉官方,法官清楚,却误导我走行政诉讼,后来提出追加被告,但无任何答复,原因不清楚。历时近二年,裁定驳回了我的起诉,认定不属于民事侵权案件。结论出来以后,我诉行政案件却已超期。我认为邢某2已构成民事侵权,原审裁定错误,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4)朝民初字第15979号民事裁定书,判决支持我的原诉请求。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裁定驳回邢某1的起诉,本院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可能有损于双方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597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王 成审判员 赵 晖审判员 李迎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