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吴自民与郝书军、刘玉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自民,郝书军,刘玉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918号原告:吴自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科,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书军。被告:刘玉凯。原告吴自民与被告郝书军、刘玉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自民以被告郝书军、刘玉凯为被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郝书军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及约定利息、违约金;被告刘玉凯在3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受理后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依法释明后,原告非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而原告未履行该行为,致使本案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被告郝书军、刘玉凯的送达地地址不明确,属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自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松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