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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馥任与被告辽宁鑫亿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俊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馥任,辽宁鑫亿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俊龙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2564号原告:杨馥任,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辽宁鑫亿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原市新城街石台社区6委。法定代表人:于世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也,系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龙,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馥任与被告辽宁鑫亿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俊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馥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馥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8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9,4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景龙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