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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执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龚莉申请执行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莉,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莉,女,汉族,1973年5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罗强,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龚莉申请执行罗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川1502民初6438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龚莉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643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雪功审判员  朱 睿审判员  刘 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