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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扬州市百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昇坪煤炭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市百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昇坪煤炭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昇坪煤炭有限公司云台镇大沟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百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组织机构代码66576105-8。法定代表人:李光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昇坪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杨清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昇坪煤炭有限公司云台镇大沟煤矿,住重庆市长寿区。负责人:杨清云,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百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昇坪煤炭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昇坪煤炭有限公司云台镇大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执行措施,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重庆市长寿区安监局应得的补偿款26万元,但现无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19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4万元及相关债务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万龙审 判 员  刘伯康代理审判员  刘 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