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民申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州开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封裕达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州开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开封裕达运输有限公司,开封市保安汽车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5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开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07国道桑园汽车城。法定代表人:姜国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强,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裕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陈留镇西街。法定代表人:崔红领,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开封市保安汽车队。开封市新宋路西段30号。再审申请人郑州开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开封裕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达公司)及一审被告开封市保安汽车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民终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开元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车辆大梁发热、全车频繁断电的根本原因并非开元公司所致。原审判决认定涉案车辆存在313天损失明显与原一审中裕达公司的陈述不符,更违背客观事实。原审判决认定“涉案车辆经多次维修更换部件后,仍存在安全隐患,致使无法确保运输活动的安全性”没有任何证据。原审判决错误采信河南陆港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虚假证据,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判决结果对开元公司明显不公平。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车辆系裕达公司购买后用于营运的车辆,该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虽经过多次维修更换部件后仍存在安全隐患,无法保证运输活动的安全性。经一审法院委托对涉案车辆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该车大梁起热的原因是涡轮增压器的密封垫漏气,全车频繁断电的原因是蓄电池B内部出现断格现象,接触不良所致。原审判决据此认为销售者开元公司应当赔偿因车辆存在问题而给裕达公司造成的营运损失并无不当。关于车辆停运损失时间的问题。原审法院结合裕达公司提交的车辆维修单、运输合同、车辆违章记录等情况,酌定停运日期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1日,扣除该时间段内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143天后,裕达公司实际停运天数为313天,对该时间内的停运损失,判决酌定由开元公司承担80%、裕达公司自行承担20%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郑州开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