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朱海阳与吴问月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阳,吴问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45号申请人朱海阳,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吴问月,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申请人朱海阳与被执行人吴问月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晋0826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海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海阳撤销执行申请,是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826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杨冬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君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